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50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56658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25号。
主要负责人:杨回春,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458185X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杨清庙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570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案款626184.86元及逾期利息,并依法承担本案受理费10031元,执行费86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案款及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区富春街道××室房产及室内装潢进行了司法拍卖,成交款为155000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本案按比例分配到案款29285元,内转本案受理费10031元、执行费8662元;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50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