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55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振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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