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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9218)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56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子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振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