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8民初35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二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