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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8民初35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长子县。 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二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