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翔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恢1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塞维利亚小区**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051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7001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20年10月2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经采取了冻结措施,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法人在此办公居住,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00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