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7096号
本院审理原告武汉金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金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91元,由原告武汉金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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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白德勇
书记员 谢春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