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70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金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金虎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友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鄂0115财保3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2666.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后该案因管辖权原因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3日,中友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0年12月10日,金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予。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虎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友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现已不宜继续查封中友公司银行账户,故中友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2666.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德勇
书记员 谢春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