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