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3874号
原告:***江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赐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劲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赐广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劲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江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