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财保196号
申请人湖北明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29号尚湖熙园8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刚(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湖北明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员,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北二村E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熊长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明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明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彭某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胜村K4、K5地块5幢/单元26层1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明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明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胜村K4、K5地块5幢/单元26层1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