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锦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517号之一
原告:湖北锦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碧桂园丹桂香堤七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8W65JXP。
法定代表人:严和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海,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B栋17层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5839090G。
法定代表人: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辉,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辉,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锦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锦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锦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锦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00元,减半收取1385.00元,由原告湖北锦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丽芳
书 记 员  黄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