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7031号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2022年6月1日,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92元,减半收取计43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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