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185号
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后3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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