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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846号 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30341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航天城中心广场2幢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038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向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93元,减半收取计2246.50元。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