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财保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830000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11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830000元的等值财产。现在申请人河北天威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830000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830000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邢彤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