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气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民初3967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对原告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828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号“(2019)冀0828民初2582号”补正为“(2019)冀0828民初3967号”。
审判员  姜国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