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中心、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民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周边佟山沙子梁宏达山庄B第*幢**层108铺。
法定代表人:石先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迎宾路汽车南站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8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8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音
审判员 李红梅
审判员 孙琳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