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8民初2816-1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3。
法定代表人:田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中心(原承德华安防雷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所在地河北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小学周边佟山沙子梁宏达山庄B第*幢**层10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T。
法定代表人:石先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80年2月15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霖,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承德华安气象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华安气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恒远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远房地产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远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鹏飞
人民陪审员  赵 俣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