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某某、武汉市商城万昌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民初2809号
原告**1,女,201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市商城万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九龙井小区C组团一区13栋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13号6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岸区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A座12楼。
负责人**。
原告**1诉被告***、武汉市商城万昌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岸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樊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