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594号
原告:武汉中诚玖远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1号研发楼栋1-6层/室。
法定代表人:石小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礼明,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13号6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中诚玖远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12日,原告武汉中诚玖远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中诚玖远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诚玖远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武汉中诚玖远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牟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