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9277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13号6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骆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