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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875号 申请人:和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城9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国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和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5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中,本院依法以(2022)鲁1525执保12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70××××1876账户内存款398843.52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冠县支行的账号3705********。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审判员  ***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