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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335号之四 申请人:和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9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驻地文化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杨,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和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聊城农村商业银行***支行2840××××0004,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22644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湖西支行,账号:1581********)。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