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335号之七
申请人:和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9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驻地文化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杨,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和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聊城农村商业银行***支行2840××××021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2742.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