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执异38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响云,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湖北省当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87912106-4。
代表人:张永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少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锦屏大道中段39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191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执行人:周晓燕,女,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系***之妻。
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97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8123-6。
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晓燕、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6)鄂05执312号],查封了位于××的A1-1-202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对位于当阳市××镇××道××小区××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永传
审 判 员 高见成
审 判 员 周铁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向恒逐
书 记 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