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异43号
案外人:宜昌金东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64885447。
法定代表人:高后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308634。
法定代表人:易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食品工业园桔园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178434-0。
法定代表人:缪玉如,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宜昌金东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山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美特普公司厂区门房、车棚、平房、货棚、院墙、大门、道路、绿化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鄂0583执异12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金东山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金东山公司不服裁定,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鄂05执复42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鄂0583执异12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重审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金东山公司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鄂0502执恢39、183、184、185号执行裁定,将美特普公司位于枝江市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13088535元交给其抵偿债务,金东山公司已于2019年5月10日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金东山公司已取得美特普公司厂区门房、车棚、平房、货棚、院墙、大门、道路、绿化等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法院查封上述财产明显错误,因此请求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国丰建设公司称,被执行人美特普公司厂区门房、车棚、平房、货棚、院墙、大门、道路、绿化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在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置时未进行评估,金东山公司取得上述财产未支付对价,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相关以物抵债裁定也未明确将上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权属转移至金东山公司,金东山公司不具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被执行人美特普公司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一、申请执行人国丰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美特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85号,立案标的3047429.46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美特普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房产已全部抵押,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宜昌分行)和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担保公司)。
二、(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85号一案执行中通过依法评估、拍卖美特普公司机械设备、半成品纸张等财产,提取美特普公司厂房租金等,国丰建设公司总计受偿约105万,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因美特普公司其他资产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本院告知国丰建设公司可就剩余债权依法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三、2019年7月11日本院依国丰建设公司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9)鄂0583执恢230号,立案标的1874468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另案执行中委托湖北华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美特普公司所有的枝江市房权证安福寺0081724号、0081725号、0081726号、20122157号、5000290号房产及枝江国用(2012)第010013号、010014号、枝江国用(2013)第010019号土地使用权,2017年3月2日湖北华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鄂华审房估字(2017)第02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定上述资产评估价为3085.54万元。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9时至5月10日9时、2017年6月8日10时至6月9日10时两次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第二次流拍价2000万元。2017年7月3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502执恢39、183、184、185号执行裁定,将美特普公司位于枝江市的枝江市房权证安福寺0081724号、0081725号、0081726号、20122157号房产及枝江国用(2012)第010013号、010014号土地使用权作价13088535元交付金东山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财产权属自裁定送达金东山公司时起转移,金东山公司可持裁定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金东山公司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19年5月10日取得(2019)枝江市不动产权第0002794号、0002795号不动产权证书。
四、2019年9月30日,本院在执行(2019)鄂0583执恢230号一案中,依法询问湖北华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查明鄂华审房估字(2017)第02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仅对已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估价,未对被执行人美特普公司厂区门房、车棚、平房、货棚、院墙、大门、道路、绿化等附属物、构筑物评估,于是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国丰建设公司的申请查封了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东山公司对涉案执行标的(原美特普公司厂区门房、车棚、平房、货棚、院墙、大门、道路、绿化等附属物、构筑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我国对房地产适用“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即不认为土地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客体,而是认为房屋与其下的土地是一个整体,即以房地产作为物权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本案中,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执恢39、183、184、185号执行裁定将枝江市原美特普公司厂区的四处房屋所有权和二宗土地使用权抵偿给金东山公司,金东山公司即获得该厂区土地使用权。而本院查封的门房、车棚、平房、货棚、院墙、大门、道路、绿化等附属物、构筑物均建设或者生长在金东山公司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之上,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该厂区土地上的附属物、构筑物随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金东山公司获得所有权,因此金东山公司对原美特普公司厂区门房、车棚、平房、货棚、院墙、大门、道路、绿化等财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宜昌金东山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枝江市原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厂区门房、车棚、平房、货棚、院墙、大门、道路、绿化等财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闫进峰
审判员  罗黄鹤
审判员  林兰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