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308634。
法定代表人:易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陵江二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71512886G。
法定代表人:高寿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965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证券、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通过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9658.4元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5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