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83民初322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308634。
法定代表人:易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4元,减半收取74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青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