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83民初322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308634。
法定代表人:易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4元,减半收取74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青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