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83执恢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308634。
法定代表人:易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双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7702594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6463365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0月4日,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