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61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浩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精细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6272007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308634。
法定代表人:易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昌宏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与石碑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46N9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浩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宏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