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浩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61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浩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精细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6272007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308634。 法定代表人:易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昌宏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与石碑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46N9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浩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宏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