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3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钢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04543。
法定代表人:沈根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金耿、陈佳洁,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07省道(乍王公路)与昌盛路交叉口3幢。组织机构代码06200500X。
法定代表人:俞海峰。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电费499628.50元、利息12406元(以46564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5日;此后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的履行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14元、保全费3120元。
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411执30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汝建国
执行员  黄如山
执行员  庞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