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02民初653-2号
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钢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6404543P。
法定代表人:沈根荣,董事长。
委托代人:徐金耿,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085558XC。
法定代表人:俞圣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