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字476-1号
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085558XC。
法定代表人俞圣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湖区新丰镇嘉钢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6404543P。
法定代表人沈根荣。
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645元由原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震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