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02民初7664号之一
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钢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6404543P。
法定代表人:沈根荣。
被告:***,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王升旨,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升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和龙湾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涉案股权为浙江中迪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股权,该公司住所地及注册登记机关均位于本院辖区,故合同履行地属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利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