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民初306号
原告:衡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衡州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京军,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衡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衡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付平
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