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鼎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全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鼎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财保1614号
申请人河南全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申请人洛阳鼎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奥体花城一期第21幢1单元1-15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
被申请人柴凯,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河南全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鼎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553.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鼎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53.5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春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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