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名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名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265号
原告湖北名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马家台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关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名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名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名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湖北名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文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