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625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洪谋,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王宁,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从忠,负责人。
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水根,负责人。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管理人负责人:郝朝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翘楚。
原告***与被告马洪谋、王宁、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梁峙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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