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雄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10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温州雄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龙湖红叶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7046560A(1-1)
负责人:任祖雄。
被执行人: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正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62895686U。
法定代表人:李从忠。
申请执行人温州雄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皖030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雄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48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17日、2020年10月28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实控零元。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平台委托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企业登记信息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反馈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无此公司、被执行人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蚌埠市三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2020)皖0304执10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蚌埠市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蚌埠市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未回复。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刘国勋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鉏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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