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贾学彬、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3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学彬,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雪华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0300760836150M(1-1)。

法定代表人:易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连,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会信用代码9132102372902682X6。

法定代表人:蔡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正洪大厦**信用代码91320104562895686U。

法定代表人:李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贾学彬、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华连、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学彬、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玲玲

审判员  王国强

审判员  卞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保平

书记员陈畅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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