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3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学彬,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雪华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0300760836150M(1-1)。
法定代表人:易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连,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会信用代码9132102372902682X6。
法定代表人:蔡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正洪大厦**信用代码91320104562895686U。
法定代表人:李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贾学彬、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华连、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永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学彬、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玲玲
审判员 王国强
审判员 卞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保平
书记员陈畅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