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集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集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县集辰复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6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集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339835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沙县集辰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41683777T。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集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县集辰复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7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8年9月1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执他96号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3972146元及利息,现均尚未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沙县集辰复合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沙县集辰复合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沙县集辰复合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其名下不动产已被沙县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本院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427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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