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某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702执异11号
异议人(案外人):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道路沟北、正义关沟西。
法定代表人:付锦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宇,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江国莲,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汪琴,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
被执行人:鄂州良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庙鹅岭村和尚桥古楼公司综合楼1层自西向东第1-3间。
代表人:汪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国莲与被执行人汪琴、鄂州良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达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鸿瑞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0)鄂0702执1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及理由:在(2020)鄂0702执1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你院要求提取被执行人汪琴(继承其夫肖运贵)在异议人的投资款及收益3600000元,并将该款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汇入法院执行账户,逾期将强制执行。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1、异议人的公司股东构成为:冯海霞(持股比例50.1256%)、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6231%)、宋江(持股比例14.3216%)、付锦发(持股比例7.1608%)、北京鸿泰达投资管理中心(持股比例3.7688%),故本案的被执行人汪琴(继承其夫肖运贵)不是异议人的出资人;2、本案的被执行人汪琴(继承其夫肖运贵)与异议人之间没有其他投资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2020)鄂0702执1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称的投资款及收益;3、(2020)鄂0702执1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未确认该通知书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现异议人要求撤销(2020)鄂0702执1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江国莲辩称,一、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内容与法院冻结及提取的协助内容无关:1、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异议人送达(2020)鄂0702执1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肖运贵在你单位的固废处置(砂厂)投资和收益共计360万元,异议人签收之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执行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异议人送达(2020)鄂0702执1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汪琴(继承其夫肖运贵)在你公司的投资款及收益360万元,是对汪琴(肖运贵)在异议人砂厂的投资和收益进行冻结并提取,而异议人提出异议的却是对异议人公司股东出资情况,提出异议内容与本案法院协助冻结及提取的内容无关,视为异议人未提出异议。二、肖运贵向异议人出资240万元与异议人合伙经营砂厂项目:1、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0日,肖运贵分五次向异议人出资240万元,异议人向肖运贵开具砂厂投资款收据。肖运贵将240万元投资汇入了异议人会计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2、从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资金反映,异议人以周转资金的方式向高怀亮账户汇入大额资金,资金用于支付砂厂设备维修费、工资发放、费用支付等情况。且异议人的股东付锦发也向该账户汇入投资款。高怀亮、肖运贵、刘光华等人工资也是该账户发放;3、2017年7月14日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砂厂投资总额为600万元,其中然尔特占51%股权,肖运贵占49%,砂厂投资款然尔特306万元资金已全部到账,肖运贵资金已到账240万元,下欠54万元。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之前是异议人独资股东,持有异议人100%股份;4、2016年4月8日石嘴山市政府依据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在严格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开采砂石料。异议人通过政府协调,于2018年4月3日挂靠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正义关从事砂石料开采。惠安市政公司仅收取管理费360万元,不参与经营活动,砂石料开采由异议人自主经营;5、2019年4月16日肖运贵代理异议人与宁夏金诺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异议人向买方支付了设备款项。2019年异议人与宁夏海纳劳务公司(徐海兵)签订宏瑞达砂场加工费预结算单,此事实证明徐海兵与鸿瑞达之间有砂厂劳务合作往来,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向徐海兵汇入2017年7-8月份工程款。2019年5月27日异议人负责人宋振峰、付锦发签字的《鸿瑞达沙场生产当日料结算单》。上述事实均证明异议人从事砂场开采的经营活动。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协助冻结并提取肖运贵向异议人出资砂厂投资及收益360万元有事实依据,异议人的异议内容与法院冻结及提取无关,视为异议人未对法院冻结及提取内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江国莲与被执行人汪琴、鄂州良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704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同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2015年7月28日,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正义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场合作建设协议书。2015年9月10日,鄂州良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拟定为“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鄂州良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88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附设备清单)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12万元,现金和实物方式。同年10月21日,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石嘴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正义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场”的项目,现委托给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两公司建设生产。
在建设“正义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场”过程中,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楚盛砂厂”。2016年10月11日,肖运贵向砂厂投资壹佰万元,收据注明收款单位楚盛砂厂(陈立军),收款人高怀亮,交款人肖运贵,该票据有负责人宋振峰签字。同年11月10日,肖运贵向砂厂投资伍拾万元,收款单位砂厂,收款人高怀亮,交款人肖运贵。该票据亦有负责人宋振峰签字。2016年12月24日,肖运贵向砂厂投资款贰拾壹万伍仟元,收款人高怀亮。2017年1月19日,肖运贵向砂厂投资款壹拾捌万伍仟元,收款人高怀亮。2017年3月10日,肖运贵向砂厂投资款伍拾万元,收款人高怀亮。上述五次肖运贵投资款总额为240万元,该公司会计凭证也予以记载。2017年7月14日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和砂厂投资情况说明”,该说明确认砂厂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然尔特51%,良运实业49%。砂厂投资款然尔特306万元已全部到位,良运实业资金已到账240万元,下欠54万元。
2018年4月3日自治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4月4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马顺清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要求,将石嘴山市惠农区二道沟建筑用砂一矿采矿权以“点对点”的方式出让。2018年4月8日石嘴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晋宏主持召开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专题会议,同意石嘴山市惠农区二道沟建筑用砂一矿采矿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由惠农区政府确定一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国家企业,以正式文件函送市国土资源局,明确采矿权受让国有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惠农区政府确定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作为采矿权受让主体,而项目地又处在正义关固体废物处置场区域,由鸿瑞达公司运营管理。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鸿瑞达公司签订《石嘴山惠农区二道沟建筑用砂一矿、二矿合作经营协议书》,合作项目砂石料总量397.34万立方米。合作原则由鸿瑞达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办理项目前期《采矿许可证》报备及后期经营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鸿瑞达公司承担。项目建成运营管理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债权、债务、工伤事故和对外的侵权责任等全部由鸿瑞达公司负责和承担。鸿瑞达公司按0.96元每立方交纳管理费,无须再向惠安市政产业公司承担其他费用。
2019年4月16日,鸿瑞达公司委托肖运贵与宁夏金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装载机)买卖合同。2019年鸿瑞达公司与宁夏海纳劳务公司(徐海兵)签订宏瑞达砂场加工费预结算单,该公司从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向徐海兵汇入2017年7-8月份工程款。同年5月27日异议人的负责人宋振峰、付锦发签字的《鸿瑞达沙场生产当日料结算单》。
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肖运贵从工行向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汇入13万元;2017年6月5日肖运贵从工行向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汇入30万元;2016年8月25日付锦发向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汇入130万元;2016年9月7日付锦发向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汇入100万元;2016年9月9日付锦发向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汇入20万元;2016年10月1日付锦发向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汇入100万元;2016年8月起鸿瑞达公司多次向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汇入备用金、周转金,高怀亮农行62×××66账户用于发放高怀亮、陈立军、刘光华等人员工资。
再查明,肖运贵于2019年8月19日在石嘴山去世,其财产由其妻汪琴继承。鸿瑞达公司的股东为冯海霞持股比例为50.1256%、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6231%、宋江持股比例14.3216%、付锦发持股比例7.1608%、北京鸿泰达投资管理中心持股比例3.7688%。2020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向异议人鸿瑞达公司送达了(2020)鄂0702执162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20)鄂0702执16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肖运贵在该单位股废处置(砂厂)投资款和收益共计360万元,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刘光华签收,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异议人鸿瑞达公司送达了(2020)鄂0702执162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20)鄂0702执1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汪琴(继承其夫肖运贵)在该单位的投资款及收益360万元,亦由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刘光华签收。
鸿瑞达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提出执行异议书,认为肖运贵不是鸿瑞达公司的出资人为由,要求依法撤销(2020)鄂0702执1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是权利人;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首先,根据石嘴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确定,正义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场是由鸿瑞达公司和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生产,后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楚盛砂厂”进行生产经营,肖运贵个人在砂厂投资240万元,有公司财务记账凭证记载,该财产权益属于肖运贵个人所有,其去世后,由其妻汪琴(被执行人)继承;其次,从高怀亮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来看,能够证实高怀亮、陈立军、刘光华等鸿瑞达公司员工工资及支付工程款、备用金等从该账户付出,高怀亮应为鸿瑞达公司财务人员。且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投资“楚盛砂厂”与鸿瑞达公司的砂厂在同一地点经营生产、同一地点办公、两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混同,故即使高怀亮、陈立军等人以前是宁夏楚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也不能排除肖运贵在砂厂进行投资;其三,本院第一次向鸿瑞达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后,异议人未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案外人鸿瑞达公司提出肖运贵不是鸿瑞达公司的股东,也没有在鸿瑞达公司进行投资,其陈述的理由不足以排除本院执行,其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异议人认为与肖运贵的无投资关系,异议人可通过诉讼程序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吴永华
人民陪审员  涂慕恂
人民陪审员  夏素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