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37号
原告:***,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18318,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1号601室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