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3民初247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颖,福建宽达(建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鼎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莱茵达路99号C区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0267564J。
法定代表人:张守明,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智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1号601室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18318。
法定代表人:杨钢,总经理。
被告:建瓯市中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七里街新区48-49#-1-2-2-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497M471。
法定代表人:郑新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鼎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智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瓯市中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云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