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5民催1号
申请人:苏州***实验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塘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实验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实验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41/24×××36、票面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实验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苏州***实验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游进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