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49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3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4944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厦门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