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4944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3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