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铭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宜春市铭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春市铭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宜春市铭丰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79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