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26执4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楼2-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600289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7×××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845.74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7×××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845.7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冀
书记员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