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26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楼2-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600289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6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7×××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845.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冀
书记员袁芳